针对此件案件,村、镇干部多次协调但都未有结果,法庭也应镇主要领导要求开庭进村,该镇还组织各个村的民调主任和专职调解员旁听了此案。开庭的当天,老妪的二儿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。
老妪要求大儿子、二儿子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167元,并让三儿子提供房屋供其居住,老人提出的赡养费并未超过2015年江苏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,且为其生活所必须。其三儿子对于向老人提供住房的要求予以认可,但大儿子因其要求轮流赡养的请求未能得到支持,认为在庭审笔录上拒绝签字,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,后经他人劝说得知,才得知是自己在法律认识上发生了错误。
此案件也当庭做出了一审判决,老妪的三儿子提供房屋给原告居住;老妪的大儿子、二儿子每人每月贴补原告生活费167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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